【案例主題】
多式運輸單據、預期船名與轉運條款的信用證審單爭議。
【案例概要】
信用證允許多式運輸單據但禁止轉運。開證行因單據船名含「預期」且註明「將」轉運而拒付,爭點在於這些記載是否構成單證不符。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收到信用證,要求貨物由基隆運至德國漢堡,允許多式運輸單據,但禁止轉運。ABC公司委託運輸公司裝運並取得多式運輸單據。議付行寄單索償後,開證行以船名含「預期」、缺少實際裝船日期與船名,以及單據註明「將」轉運為由拒付。
【案情分析】
開證行的兩項拒付理由均不成立。採用多式運輸時,多式運輸單據本身即可證明貨物已交付運輸,無須另以傳統已裝船提單證明。依UCP600第19條c(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運輸單據註明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仍可接受,因此「將」轉運不等於實際已發生禁止的轉運。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本案提醒信用證審單應依所要求的運輸單據類型判斷,不能把傳統海運提單要求直接套用於多式運輸單據。同時,「將要/可能轉運」只是運輸安排的可能性記載,不等於證明已發生違反信用證的轉運。
【參考解答】
銀行不應以這兩項理由拒付。多式運輸單據可證明貨物已交付運輸,而UCP600明確容許單據顯示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亦然。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19(c)(ii):A transport document indicating that transhipment will or may take place is acceptable, even if the credit prohibits transhipment.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