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式運輸單據、預期船名與轉運條款的信用證審單爭議。

【案例概要】

信用證允許多式運輸單據但禁止轉運。開證行因單據船名含「預期」且註明「將」轉運而拒付,爭點在於這些記載是否構成單證不符。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收到信用證,要求貨物由基隆運至德國漢堡,允許多式運輸單據,但禁止轉運。ABC公司委託運輸公司裝運並取得多式運輸單據。議付行寄單索償後,開證行以船名含「預期」、缺少實際裝船日期與船名,以及單據註明「將」轉運為由拒付。

【案情分析】

開證行的兩項拒付理由均不成立。採用多式運輸時,多式運輸單據本身即可證明貨物已交付運輸,無須另以傳統已裝船提單證明。依UCP600第19條c(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運輸單據註明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仍可接受,因此「將」轉運不等於實際已發生禁止的轉運。

【爭議大綱】

  1. 多式運輸單據是否必須顯示實際裝船日期與確定船名?
  2. 信用證禁止轉運時,單據註明「將」轉運是否構成不符點?
  3. 多式運輸單據與傳統海運提單的審查標準有何不同?

【意見討論】

本案提醒信用證審單應依所要求的運輸單據類型判斷,不能把傳統海運提單要求直接套用於多式運輸單據。同時,「將要/可能轉運」只是運輸安排的可能性記載,不等於證明已發生違反信用證的轉運。

【參考解答】

銀行不應以這兩項理由拒付。多式運輸單據可證明貨物已交付運輸,而UCP600明確容許單據顯示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亦然。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19(c)(ii):A transport document indicating that transhipment will or may take place is acceptable, even if the credit prohibits transhipment.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