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未約定計價重量導致皮重爭議與退款要求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條件向俄羅斯買方出售某農產品100公噸,合同只寫每公噸單價與包裝為每100公斤麻袋裝共1,000袋,信用狀付款。出貨結匯後,俄方主張扣除麻袋皮重後淨重不足100公噸,要求按淨重重算並退回多收款。ABC公司認為合同未寫淨重計價,拒絕退款。爭點在於國際交易中重量條款的習慣解釋、包裝皮重是否應由賣方負擔,以及如何在合同中把「毛重、淨重、皮重與公差」寫清楚。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俄羅斯進口商成交農產品100公噸,FOB大連,每公噸500美元。合同載明包裝條件:每100公斤雙線新麻袋裝,共1,000袋,信用狀付款。ABC公司依信用狀裝運並完成結匯。貨到俄羅斯後,買方來電表示:貨物扣除麻袋皮重後,實際淨重不足100公噸,要求按淨重計價,退回因短量多收的款項。ABC公司回覆合同未規定淨重計價,拒絕退款。

【案情分析】

一、多數農產品、糧油、礦砂等若以袋裝交付,市場慣例往往以淨重作為交易基礎,皮重由賣方或由合同約定吸收,除非合同明確寫gross weight或gross for net等特殊條款。

二、本案合同只寫「100公噸」與「每袋100公斤」,未明確這100公斤指毛重或淨重,也未約定皮重扣除方式、公差範圍、過磅地點與檢重機構。

三、若合同與信用狀皆未明確,仲裁或實務通常會結合商品習慣、交易慣例與合理解釋判斷。若ABC公司能提出合同談判紀錄、報價單載明按毛重計價,或買方長期接受毛重計價的交易習慣,才有較強抗辯。

四、可避免的寫法包括:明確寫明Net weight或Gross weight;寫明皮重處理;寫明檢重方式與地點;寫明允許公差。

【爭議大綱】

合同未明確時,農產品交易的重量計價通常以淨重還是毛重解釋?

包裝皮重應由誰負擔?

重量爭議應以哪個時點與地點的過磅為準?

如何在信用狀條款與合同條款一致化,避免結匯後仍被追討?

【意見討論】

正方:俄方主張可能合理,應按淨重結算並協商退款或折讓(正確方)。

反方:合同未寫淨重,應視為毛重計價,賣方不退(可能方)。

【參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