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航次租船宣載不足與NOR有效性,虧艙滯期如何算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承租外籍船舶以航次租船方式運送散裝原料,合約約定載貨範圍、船方宣載、裝卸效率、除外時間、滯期與速遣費。履行中因供貨未達宣載形成虧艙爭議,另有NOR是否有效及裝卸時間何時起算問題。

【案情介紹】

承租人供貨量低於船方依契約宣告之載貨量,船方請求虧艙費;同時船舶尚未完成港口法定聯檢即遞交NOR,雙方因此爭執裝卸時間及滯期費計算。

【案情分析】

虧艙費先看租約約定的宣載權與實際供貨差額;滯期費則必須先判斷NOR是否有效。若船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尚未準備就緒,NOR可能無效,裝卸時間即不得自該通知起算。

【爭議大綱】

一、宣載不足是否構成虧艙

二、船舶未完成法定聯檢時NOR是否有效

三、裝卸時間、除外時間與滯期費如何計算

四、仲裁條款與訴訟選擇如何影響程序

【意見討論】

船方重視依租約取得滿艙收益;承租人則可從宣載是否符合契約、船舶是否真正準備就緒及除外時間主張減少費用。

【參考解答】

虧艙費依有效宣載與實際裝載差額計算;滯期費須以有效NOR及租約約定的裝卸時間為前提。若NOR送達時船舶尚未完成必要法定程序,通常不宜自該時點起算。

【相關法規】

航次租船契約約定、NOR(Notice of Readiness)制度及海商法相關原則。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