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遠期被當成D/A放單,押匯融資風險爆發
ABC以D/P 20天出口,代收行依當地慣例在買方承兌後即交單;託收行卻把提單視為仍受控制並辦理押匯,買方失聯後發生損失。
ABC以D/P遠期出貨並委託銀行託收。代收行將遠期D/P依當地實務視同承兌交單,提單提前交給買方。託收行不知情,仍以提單作押核撥融資。
遠期匯票與D/P結合時,容易出現「付款交單」與實務作業間的落差。若指示不夠明確,代收行可能依市場慣例承兌後交單,使銀行與出口商誤以為仍有控貨效果。押匯前應確認實際控單狀態,必要時改採信用狀延期付款或銀行承兌。
較正確見解:D/P遠期本身高度歧義,出口商與託收行都應加強風控,不能把名義上的D/P視為當然的貨權擔保。
託收指示須具體寫明僅能於付款後交單,並要求代收行若無法遵循須立即通知。押匯前更應確認提單仍處於可控鏈中。
URC 522 第7條:遠期匯票下應明確表示商業單據係憑承兌或憑付款交付。
D/P遠期可能產生控單假象;須用明確指示、代收行選任與融資查核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