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無正本提單僅憑保函放貨的承運人責任。
【案例概要】
買方未向銀行付款贖單,卻以保函向航運公司代理人領走貨物。銀行付款後因持有正本提單卻失去貨物控制,向承運人求償。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向日本進口電路板,以銀行A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航運公司B裝船後簽發正本提單。ABC公司未向銀行A付款贖單,卻向B公司的代理人出具保函並領走貨物。銀行A已支付貨款,發現ABC公司未贖單後,以B公司未憑正本提單交貨為由提起訴訟。B公司主張已有ABC公司的保函,銀行應向ABC公司追索。
【案情分析】
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貨物收據並具有控制貨物的重要憑證功能。來源案例依《漢堡規則》及國際慣例認為,承運人應向有權憑正本提單受領貨物者交貨。B公司僅憑ABC公司的保函放貨,使持有提單權益的銀行受損,保函只是ABC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安排,不能拘束銀行A。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無單放貨雖可能解決提單晚到、貨物先到的物流問題,但會直接破壞提單控制貨物的功能。承運人若選擇接受保函,仍須承擔其對真正提單權利人可能產生的責任風險。
【參考解答】
航運公司B應對銀行A的損失承擔責任。ABC公司的保函不能取代正本提單,也不能作為對抗銀行A的理由;承運人應依提單義務交付貨物。
【相關法規】
《漢堡規則》Article 1(7) 提單定義;Article 14(1) 承運人應托運人要求簽發提單;Article 4(2) 承運人的貨物責任期間延續至依法向收貨人交付或處置貨物為止。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