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證申請人破產,開證行仍須對相符交單付款

【案例概要】

ABC出口至美國,提交相符單據後,銀行因得知買方破產、擔心無法向申請人追償而拒付。

【案情介紹】

ABC依不可撤銷信用證出貨並按期提示相符單據。付款前,買方進入破產程序,銀行遂試圖把申請人的信用風險轉嫁給受益人。

【案情分析】

信用證目的之一就是把出口商的收款風險由買方信用轉為銀行信用。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承諾獨立於申請人的清償能力。申請人破產屬銀行授信與擔保管理問題,不影響相符交單下的付款義務。

【爭議大綱】

  1. 申請人破產能否成為拒付理由?
  2. 銀行應如何管理申請人信用風險?
  3. 受益人應如何確保自身付款保障?

【意見討論】

較正確見解:銀行不得因申請人破產拒付,否則信用證將失去銀行信用替代功能。

【參考解答】

只要ABC相符交單,開證行即應付款;申請人破產另由銀行透過授信、保證金與擔保機制處理。

【相關法規】

UCP 600 第4條:信用證獨立於其基礎契約及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關係。

【大綱】

相符交單下銀行承諾獨立成立,申請人破產不影響受益人的收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