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申請人破產,開證行仍須對相符交單付款
ABC出口至美國,提交相符單據後,銀行因得知買方破產、擔心無法向申請人追償而拒付。
ABC依不可撤銷信用證出貨並按期提示相符單據。付款前,買方進入破產程序,銀行遂試圖把申請人的信用風險轉嫁給受益人。
信用證目的之一就是把出口商的收款風險由買方信用轉為銀行信用。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承諾獨立於申請人的清償能力。申請人破產屬銀行授信與擔保管理問題,不影響相符交單下的付款義務。
較正確見解:銀行不得因申請人破產拒付,否則信用證將失去銀行信用替代功能。
只要ABC相符交單,開證行即應付款;申請人破產另由銀行透過授信、保證金與擔保機制處理。
UCP 600 第4條:信用證獨立於其基礎契約及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關係。
相符交單下銀行承諾獨立成立,申請人破產不影響受益人的收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