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交易中未特定化貨物的風險轉移。

【案例概要】

賣方將買方訂購的2000噸小麥與其他小麥混裝成5000噸,未劃分哪2000噸屬買方。途中2500噸變質後,賣方主張買方貨物已全部損失並要求買方承擔風險。

【案情介紹】

2003年,美國出口商與韓國進口商簽訂CFR合同,出售2000噸小麥。裝船時賣方把小麥與其他貨物混裝,總量5000噸,預計到目的港後再分撥2000噸給買方。運輸途中高溫導致2500噸變質,只剩2500噸可用。賣方主張CFR下風險已於裝運港轉移,並稱買方的2000噸已損失;買方要求交付2000噸。仲裁機構裁定損失由賣方承擔。

【案情分析】

本案核心是貨物特定化。來源案例指出,雖然CFR通常在裝運港完成相應風險轉移,但若貨物尚未透過標識、單據或通知等方式明確特定為該買方的貨物,風險不能僅因已裝船而轉移。本案5000噸小麥中從未劃定哪2000噸屬買方,因此賣方不能事後把變質部分指定為買方貨物。

【爭議大綱】

  1. CFR是否意味裝船後所有風險必然轉移?
  2. 未從散裝總量中劃分買方貨物時,風險能否轉移?
  3. 貨物特定化與所有權、風險轉移有何區別?

【意見討論】

風險轉移必須有可識別的標的物。若允許賣方在損失發生後才決定哪部分屬買方,將使風險分配完全失衡。散裝貨交易尤其應在合同、裝運單據或通知中清楚完成特定化。

【參考解答】

賣方應承擔損失並履行交付2000噸小麥的義務。因買方的2000噸從未自5000噸中明確特定,賣方不能主張該批特定貨物的風險已轉移給買方。

【相關法規】

來源案例援引CISG關於貨物未經標識、裝運單據、通知或其他方式明確特定於合同前的風險問題,並引用Warsaw—Oxford Rules 1932 Rule 6 說明貨物所有權轉移與風險轉移並非同一概念。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