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符議付已成立,貨物滅失不影響開證行償付
德國賣方相符交單後,議付行先行付款;貨物其後在海上事故中全損,買方要求開證行拒絕償付議付行。
ABC以CIF條件進口設備並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完成裝運、提交相符單據,議付行付款並寄單。船舶離港後貨物全損。
議付行是在相符交單下依信用證先行付款,開證行的償付義務不以貨物安全到港為條件。貨物滅失應依Incoterms風險移轉與保險處理,而不是用來否定信用證付款。
較正確見解:相符交單下開證行必須償付議付行,貨損問題由保險與買賣契約處理。
開證行不得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償付。買方應依保險單及交易條件主張貨損救濟。
UCP 600 第7條:指定銀行已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轉交單據後,開證行必須償付。
信用證付款與貨物命運分離;相符議付後,開證行仍須履行償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