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行已加保兌,單據相符即須付款,不得推回開證行
ABC出口鋼材,台灣丁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開證行以多式聯運提單未註已裝船、裝運標誌不符等理由拒付,並要求降價;丁銀行亦拒絕先行付款。
ABC依信用證完成多式聯運並向丁銀行提示單據。開證行主張兩項不符點,但信用證本身未要求相關額外形式。ABC拒絕降價並要求保兌行履行付款責任。
若信用證採多式聯運且未要求傳統海運的已裝船字樣,單憑缺少該措辭拒付理由薄弱;裝運標誌亦不能在信用證未規定時事後加條件。保兌行自加具保兌起即對受益人負獨立、不可撤銷承諾,不以開證行倒閉為前提。
較正確見解:若交單相符,保兌行應先行承付或無追索議付。
本案不符點說服力不足;丁銀行既已加保兌,即應依相符交單履行付款責任,不得把降價談判引入信用證流程。
UCP 600 第8條:保兌行自加具保兌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相符交單下的承付或議付責任。
保兌是獨立銀行承諾;相符交單下保兌行不得以開證行拒付為由推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