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寫法含糊,單據相符卻買到劣貨
ABC以即期信用證進口牛皮,只要求由「一流檢驗機構」出具品質證明,未指定機構或認證標準。賣方提交表面合格文件,銀行付款後才發現貨物品質嚴重不良。
信用證僅以形容詞描述檢驗機構資格。賣方取得一份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檢驗證書完成相符交單,貨到台灣後卻被驗出大量腐壞與強度不足。
信用證只審單不審貨。對「一流、合格、有資格」等模糊描述,銀行通常不負實質評鑑出單人資格的責任。若買方真正要在付款前控制品質,必須指定具名機構、認證標準、檢驗方法與抽樣要求。
較正確見解:銀行不負貨損責任,品質爭議應回到買賣契約。
B公司提交的單據通常仍屬相符。ABC應依買賣契約向賣方主張違約與瑕疵賠償,並在未來把檢驗機構與標準具體化。
UCP 600 第3條:信用證以「一流、著名、合格、獨立、正式、有資格或本地」等詞描述出單人時,除受益人外,任何出單人通常均可接受。
模糊檢驗條款無法真正控制品質;應把出單人、認證與檢驗標準寫到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