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職務未標註遭拒付,實為買方藉口壓價
ABC出口夾克,信用證要求品質證明書由製造廠經理及車間主任簽名。文件確有兩個簽名,但未在簽名旁標註職務,開證行因此拒付。
市場行情下跌後,買方不願履約,要求銀行抓取單據細節。寄單行主張信用證只要求兩位指定職務人員簽名,並未要求在簽名旁另外標示職稱,最終開證行接受並付款。
UCP 600採表面審查原則。信用證沒有明載的形式細節,銀行不宜自行添加為拒付條件。即便如此,出口商仍應在非標準單據上清楚列示姓名、職稱與簽章,降低買方利用微瑕疵壓價的空間。
較正確見解:交單仍屬相符;信用證未要求的細節不得被事後追加。
ABC的交單構成相符交單,但實務上應主動加註職稱與姓名,避免不必要爭議。
UCP 600 第14條:銀行須僅基於單據本身判斷是否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
相符交單看信用證明載要求;未明載的形式細節不宜成為拒付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