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同一船舶、同一航次下不同裝運港是否構成分批裝運。

【案例概要】

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但允許轉運。出口商擬在高雄與基隆各裝2000噸於同一艘船、同一航次,爭點在於是否違反禁止分批裝運條款。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出口4000噸化工產品給國外B公司,以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允許轉運並適用UCP600。ABC公司訂妥一艘先停高雄、再停基隆的貨輪,考慮在兩港分別裝載2000噸。

【案情分析】

依UCP600第31條c,只要多套運輸單據顯示貨物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程並運往同一目的地,即使裝運日期或裝運港、接管地、發送地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若有多套運輸單據,以其中最晚的裝運日期作為裝運日。

【爭議大綱】

  1. 不同港口裝貨是否必然屬於分批裝運?
  2. 同一艘船、同一航次與同一目的地的法律效果為何?
  3. 多套運輸單據的裝運日期如何認定?

【意見討論】

判斷分批裝運不能只看裝貨次數或港口數量,而應檢查是否屬於同一運輸工具與同一航程。企業在安排此類裝運時,應確保單據清楚呈現相同船舶、航次與目的地。

【參考解答】

ABC公司可在高雄與基隆各裝2000噸,只要全部貨物由同一艘船、同一航次運往同一目的地,即不構成UCP600意義下的分批裝運。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31(c):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程及同一目的地的多套運輸單據,即使顯示不同裝運日期或裝運港,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