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已依相符交單善意付款,事後發現欺詐能否追回?
買方以信用證進口尿素,銀行在單據相符且不知欺詐的情況下完成付款;貨到後才發現貨物幾乎無使用價值。買方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並拒絕向銀行償還。
賣方完成裝船後向開證行提交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銀行審核相符後付款。貨物到港後,買方經檢驗發現實際品質嚴重不合格,主張賣方構成欺詐,要求銀行向受益人追回款項。
信用證付款的判斷時點在銀行審單與付款當下。如果銀行在相符交單且善意、不知欺詐的狀態下付款,付款後通常不能僅因基礎交易事後被證明有欺詐就向受益人追回。買方也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開證行的償付義務。
欺詐例外的實務價值主要在「付款前」。若買方在付款前已掌握具體詐欺證據,應及時採取法院保全或止付措施;付款後則通常需回到買賣契約向賣方求償。
較正確見解:善意相符付款完成後,銀行通常不能再追回,買方應回到基礎交易求償。
開證行在相符交單且不知欺詐時完成付款,通常無權向受益人追回;ABC亦不得因此拒絕向銀行償還。真正有效的欺詐救濟應盡可能在付款前啟動。
UCP 600 第4、5條:信用證獨立於基礎交易,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另涉及買賣契約上的詐欺、解除與損害賠償,以及付款前可能採取的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