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符單據寄送途中遺失,開證行是否仍須付款與償付?
指定銀行確認相符交單並依信用證要求寄送正本單據,但單據在傳遞途中遺失。開證行以未收到正本為由試圖退單或追回已付款項。
議付行依信用證審查並認定相符後,將單據交由快遞寄往開證行。正本在途中遺失,開證行因此主張無法完成付款程序,甚至要求議付行返還已取得的款項與利息。
UCP 600對傳遞風險有明確分配:若指定銀行已認定相符並依信用證要求寄出文件,即使單據在傳遞途中遺失,開證行仍須承付或償付。這是為了避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承擔其無法控制的郵遞風險。
議付行仍應保存寄件面函、快遞紀錄、份數清單與遺失證明,以便固定相符交單與合規寄送的事實。
較正確見解:若相符交單與合規寄送均已成立,傳遞途中遺失不影響開證行的承付或償付義務。
開證行通常不得僅以正本遺失為由拒絕承付或要求返還已付款。議付行應立即取得快遞遺失證明並補充可用文件。
UCP 600 第35條:指定銀行認定交單相符並寄送後,即使文件在傳遞途中遺失,開證行仍須承付或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