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進口商提出品質爭議後,出口保理商能否追索並扣回融資?

【案例概要】

本案依原書「中國保理第一案」改寫為台灣情境。出口商辦理國際保理並取得融資,進口商其後提出品質或通關爭議,進口保理商停止擔保付款,出口保理商遂依契約向出口商追索並扣回融資。

【案情介紹】

ABC將應收帳款轉讓給出口保理商並取得預付款。當海外進口商提出商品品質或履約爭議後,應收帳款不再被視為單純、無爭議的債權。出口保理商依保理協議與扣款授權要求返還已融資金額;出口商則主張爭議不成立,不應被追索。

【案情分析】

國際保理同時包含應收帳款讓與、融資、帳款管理與信用風險安排。是否可追索,關鍵不是「出口商主觀上認為爭議是否合理」,而是保理契約如何定義爭議、追索條件與通知程序。若契約明確約定收到有效爭議通知即可追索,出口保理商通常可依約收回融資。

保理商並不是替進口商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人。未融資的尾款或剩餘價款,原則上仍應由出口商依買賣契約向進口商請求。

【爭議大綱】

  1. 國際保理慣例可否補充保理契約?
  2. 何種「爭議」可觸發追索?
  3. 未融資尾款應向誰請求?

【意見討論】

較正確見解:若保理契約已清楚約定爭議與追索機制,出口保理商得依約追索;尾款則回到買賣契約。

【參考解答】

保理協議明示採用GRIF等國際保理通行規則時,可作為解釋與補充依據。爭議條件與通知程序成就後,出口保理商得依約追索並扣回融資本息與費用。

【相關法規】

GRIF國際保理通則/慣例:應收帳款出現債務人抗辯、反索或抵銷等爭議時,進口保理商可能免除擔保付款責任;另涉及中華民國民法的契約自由與債權讓與。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