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轉運提單下原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及全程運輸的責任。
【案例概要】
貨物轉船後在目的地被第三人以偽造提單提走。第一程承運人主張提單條款限定其僅對第一程負責,爭點在於能否免除全程責任。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向某國A公司出口商品,以即期付款交單付款。ABC公司將貨物交給B輪船公司並取得轉運提單,貨物經日本轉船後由其他船公司運往目的地。A公司破產後,當地C公司持偽造提單向第二程船公司代理人提貨。ABC公司貨款無法收回,遂向B公司索賠;B公司援引提單第13條,主張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案情分析】
依《漢堡規則》第10條第1款,承運人即使將全部或部分運輸委託實際承運人,仍須對整個運輸負責,並對實際承運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或不作為負責。因此B公司不能僅以轉運或內部提單條款排除其全程責任。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轉運提單讓托運人只需面對一個契約承運人,但也使契約承運人承擔全程責任。若允許承運人藉內部委託關係完全免責,將削弱提單與運輸合同對貨主的保障。
【參考解答】
B輪船公司仍須負責。其將第二程運輸交由其他船公司,不解除其對整個運輸過程的責任;貨物因偽造提單被冒領造成的損失,不能僅以「只負責第一程」的條款拒賠。
【相關法規】
Hamburg Rules Article 10(1):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運輸委託實際承運人時,仍對整個運輸負責,並對實際承運人的相關行為與不作為負責。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