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收鏈銀行倒閉與單據失控,委託銀行是否負賠償責任?
ABC公司採即期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委託台灣往來銀行辦理託收,並經第三國銀行轉至進口國代收行。其後代收行破產,貨款與單據均無法取回。爭點在於託收行是否應對代收行倒閉及單據失控負責。
ABC以D/P at sight出口零組件,委託台灣B銀行作託收行,經C銀行轉交進口國D銀行提示收款。託收期間D銀行突然破產,ABC要求撤回託收並退回單據但未果,遂向B、C銀行求償。
託收銀行原則上僅依委託指示代辦提示、收款與交單,不保證買方付款,也不保證代收行的清償能力。依URC 522,銀行對傳遞延誤、遺失及他行倒閉等不可控制風險通常免責;但仍須善意並盡合理謹慎。若銀行未依指示、明知重大風險卻延誤通知,或對撤回指示明顯怠慢,仍可能就擴大損害負責。
正方:銀行掌握專業與單據流向,應分擔部分風險。
反方(較正確):託收本質仍是商業信用,除非能證明銀行未依指示或未盡合理謹慎,否則不應要求銀行為代收行倒閉負全責。
依URC 522,若託收行已依指示並善意、合理謹慎處理,通常不對代收行倒閉負責。ABC若要成立銀行責任,須證明其程序上有可歸責的過失並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URC 522:銀行在託收中屬受託代理,對單據真偽、傳遞延誤、遺失及他行清償能力通常不負保證責任,但應以善意與合理謹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