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收指示要求代收行擔保到期付款,默示是否成立?
ABC以D/A 60天出口,託收指示除要求承兌交單外,另要求代收行擔保到期付款並以加押電文確認。代收行只完成承兌交單並回覆到期日,未明示擔保;買方到期拒付後,爭議在於代收行是否已默示承擔付款保證。
ABC委託台灣託收行辦理跟單託收,指示代收行須在買方承兌後交單,並要求其另行擔保到期付款且以加押電文確認。代收行兩度僅回覆已承兌及到期日,未出具擔保承諾;託收行也未即時異議。到期買方拒付,託收行要求代收行代墊付款。
託收的基本角色是提示、收款與交單,並非銀行付款保證。若要把商業信用轉成銀行信用,通常需另有明確擔保、保付或承諾文件。本案又特別要求以加押電文確認,未完成該形式,難以僅憑沉默、承兌交單或回覆到期日推定擔保成立。代收行未即時明確拒絕不尋常指示,程序上有瑕疵,但不等於已承諾全額付款。
正方:代收行明知指示仍交單,應負擔保責任。
反方(較正確):擔保屬非典型託收義務,且約定須以加押電文確認,未完成即難認擔保成立。
代收行不應被認定承擔到期付款擔保責任,但對無法遵循的異常指示應迅速明確通知,以免形成交易誤解。
URC 522:銀行無義務承作任何託收或相關指示;若不承作,應毫不延誤以電訊或其他快速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