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免責與責任限制能否及於船員與代理人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高階主管搭乘郵輪,下船再登船時因舷梯移動摔傷。郵輪公司主張船票有免責或限責條款,受傷者改以侵權起訴船長與水手長等人員。

【案情介紹】

爭議不再只是承運人本身能否援引限責,而是船長、水手長等受雇人員能否一併適用相同抗辯,避免請求人以侵權訴訟繞過運送契約中的責任限制。

【案情分析】

責任限制是否延伸到受雇人員,通常取決於國際規則或契約是否明確擴張。若法律明定無論契約或侵權,受雇人員及代理人可援引相同抗辯,請求人即難透過改變訴訟基礎架空限責制度。

【爭議大綱】

一、限責條款是否僅保護承運人

二、船員、代理人能否援引相同抗辯

三、侵權請求是否可繞過運送契約限責

【意見討論】

請求人可能主張自己直接追究船員個人侵權;承運方則主張同一運送事故的限責制度應一致適用。關鍵在條文與契約有無明確涵蓋受雇人員。

【參考解答】

若適用規則明定抗辯與限責同樣適用於承運人之受雇人員或代理人,則以侵權起訴通常不能規避限責。

【相關法規】

相關國際海運規則:無論訴訟基礎為契約或侵權,承運人的抗辯與限責可及於其受雇人員或代理人,但通常不包含獨立承攬人。

【大綱】

限責是否及於受雇人員取決於規則與條款有無明文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