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要求已裝船清潔提單時,備運提單是否符合要求。
【案例概要】
賣方提交的提單日期與裝船資訊存在矛盾,且未標示「已裝船」,買方據此主張單證不符並拒付。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加拿大公司簽訂設備引進合同,ABC公司開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要求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加拿大公司交單後,ABC公司發現提單簽署日期早於裝船日期,且缺少「已裝船」字樣,遂要求銀行拒付、查詢實際裝運情況並要求賣方解釋。最終雙方協議由賣方賠償4萬美元、提供三年免費維修,並取消信用證改為貨到後電匯。
【案情分析】
提單依貨物是否已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與備運提單。已裝船提單應能證明貨物已實際裝上指定船舶;若提單本身不能顯示信用證要求的裝船資訊,應有符合規則的已裝船註記,包括裝運港、裝運日期及船名。銀行依信用證條款審查單據,不能把備運狀態視為已裝船。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本案顯示信用證交易的安全性建立在精確的單據審查上。買方不能只確認提單存在,而應核對提單是否真正證明信用證要求的裝船事實。
【參考解答】
ABC公司可主張單證不符並拒付。若信用證要求已裝船提單,而單據無法證明貨物已依要求裝船,即不能以備運提單替代。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20(a)(iii):提單須顯示由信用證規定裝運港至卸貨港的裝運;如相關港口或船名帶有 intended 或類似限定,須有已裝船註記載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裝運日期與船名。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