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託收費用由付款人負擔但未註明不得放棄,出口商能否追回?

【案例概要】

ABC在託收指示中寫明付款地費用由進口商負擔,但未註明不得放棄。買方拒付當地費用後,代收行仍在收足貨款後交單,相關費用自匯回款項扣除。爭點在於費用最終應由誰承擔。

【案情介紹】

ABC以跟單託收出口設備零組件,指示付款地託收手續費由付款人負擔。買方付款時拒付該費用,代收行仍完成交單,託收行收到款項後扣除代收費及自身代墊費用,再將餘額入帳。ABC主張未經同意不得扣款。

【案情分析】

URC 522區分「由付款人負擔」與「不得放棄」。如果只寫前者而未明確註記不得放棄,付款人拒付費用時,提示行得在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交單;被放棄的費用最後由委託人負擔,並可從匯回款項扣除。若出口商堅持買方一定要負擔,應清楚寫明費用不得放棄,且拒付費用時不得交單並須立即通知。

【爭議大綱】

  1. 「由付款人負擔」是否等於「不得放棄」?
  2. 託收行能否直接從匯回貨款中扣除費用?
  3. 堅持不得放棄費用會帶來哪些滯港與交單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ABC既指定由買方負擔,銀行應返還扣款。

反方(較正確):未註明不得放棄時,費用可依URC 522轉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可自款項扣回。

【參考解答】

ABC未明載「不得放棄」時,買方拒付費用後仍可完成交單,費用由委託人承擔。日後若要避免,應在託收指示中同時規定負擔者、是否可放棄及拒付費用時的處理方式。

【相關法規】

URC 522 第21條:若付款人拒付費用而指示未註明不得放棄,提示行得不收費仍交單;相關費用可轉由委託方負擔並自匯回款項扣減。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