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收指示地址不全致無法提示與提貨損失,責任如何歸屬?
ABC以D/A 30天出口,但託收指示及單據上的買方地址不完整,代收行無法及時提示承兌,貨物滯港受損,買方因此拒絕付款。爭點在於銀行是否應為指示資訊不完整造成的損失負責。
ABC完成裝運後,向託收行提交委託書並指定海外R銀行為代收行。因買方地址不完整,R銀行無法順利聯繫買方提示承兌與交單。期間貨物久置港區受潮,買方以品質受損為由拒絕承兌付款。
託收制度高度依賴可執行的託收指示。URC 522要求指示載明付款人的完整名稱與地址。地址不全時,代收行可盡力查明,但通常沒有義務,也不對因此發生的延誤負責。本案無法提示的根本原因在出口商提供資訊不完整,因此主要責任難以轉嫁給銀行。D/A下更應預先安排滯港、貨損及拒絕承兌時的貨物處置。
正方:銀行具專業,受理時應發現明顯資料不足並提醒補正。
反方(較正確):託收指示的正確與完整主要由委託人負責,地址不全造成的延誤通常由出口商承擔。
本案主要責任在ABC。出口商應確保付款人名稱、地址與提示資訊完整,並在託收指示中預先安排拒絕承兌時的貨物處理方式。
URC 522 第4條:託收指示應載明付款人完整名稱與地址;因地址不全或錯誤造成的延誤,代收行原則上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