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不得早於」裝運日期的解釋與單證不符。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規定裝運不得早於5月31日,出口商卻於5月30日裝船,銀行因此拒付。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於2008年5月23日收到信用證,規定裝運不得早於5月31日,議付不得晚於6月30日。因時間緊迫,公司安排5月31日裝運,但實際於5月30日完成裝船並取得5月30日提單。6月2日交單後,開證行以裝運日期早於信用證允許日期為由拒絕接受單據。
【案情分析】
信用證時間條款必須嚴格理解。UCP600第3條規定 before 與 after 排除所提日期。來源案例據此將「not prior to 31st May」理解為不得在5月31日前裝運,因此5月30日裝運不符合信用證要求。企業在安排船期時應把信用證的日期語句轉化成明確的可操作日期區間。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信用證採嚴格單證審查,即使實際貨物提前裝運看似對買方沒有不利影響,只要與信用證明文條件不符,仍可能導致拒付。操作部門不能以物流便利取代信用證條款。
【參考解答】
依案例所採解釋,5月30日裝運不符合「不得早於5月31日」的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可據此提出不符點。出口商應在裝船前逐項核對最早、最晚裝運日期。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before 與 after 排除所提日期;on or about 等表述則按該條規定的日期範圍解釋。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