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以支票辦理光票託收卻先出貨,空頭票導致貨款兩失

【案例概要】

ABC與澳洲買方以光票託收交易,買方寄來10萬美元支票,ABC誤認支票具有銀行信用而先空運出貨,之後支票遭付款行拒付,最終錢貨兩失。

【案情介紹】

買方提議以光票託收降低成本。ABC收到一張看似由國外銀行名義開立的支票後,未先確認真偽與兌付即出貨,再委託銀行辦理光票託收。付款行回覆該支票無法兌付。因貨物已空運送達,且航空運單不具海運提單般的控貨效果,ABC難以攔貨。

【案情分析】

光票託收是未附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託收,常見於支票、匯票等。其成本低但不具有信用狀般的銀行付款承諾,也沒有提單控貨機制。支票可能偽造、空頭或被止付,尤其大額交易與空運情境更不適合在未兌現前出貨。較穩健方式是先完成兌付再出貨,或改用預付款電匯、信用狀、保付支票等工具。

【爭議大綱】

  1. 光票託收是否適合大額國際貿易?
  2. 銀行名義支票是否足以推定具有銀行信用?
  3. 空運下缺乏貨權控制時應如何補強付款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光票託收快速、低成本,可提升交易效率。

反方(較正確):大額貿易不宜依賴光票託收,應先兌付或使用更穩健的銀行付款工具。

【參考解答】

光票託收宜用於小額、零星款項。大額交易若使用支票,應先確認兌付入帳再出貨;空運因控貨弱,更應避免未收款即放貨。

【相關法規】

URC 522 第2條:光票託收係指不附商業單據之金融單據託收。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