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物包裝已有破損卻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的責任爭議。

【案例概要】

賣方在彩電外包裝已嚴重破損的情況下向船公司提供保函,船長仍簽發清潔提單。貨到後買方發現破損,爭議集中於清潔提單、保函及損害責任。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會社購買800台彩電,CIF基隆,每台600美元。貨物6月30日於長崎裝船時外包裝已嚴重破損。賣方向船公司提供品質保函,船長因此簽發清潔提單,賣方憑單取得貨款。貨到後收貨人發現外包裝嚴重破損,船公司出示保函並主張應由賣方負責。

【案情分析】

UCP600第27條所稱清潔運輸單據,是沒有明確宣告貨物或包裝有缺陷之條款或註記的運輸單據。來源案例認為,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保函不能拘束第三方收貨人;若損壞源於托運人的包裝不當,船公司可向托運人追償,而來源案例並認為保險人不需對該包裝原因造成的損害負責。

【爭議大綱】

  1. 已知包裝破損時能否簽發清潔提單?
  2. 托運人保函能否對抗收貨人?
  3. 包裝不當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以保函換取與貨物表面狀況不一致的清潔提單,會破壞提單對銀行及第三方的資訊功能。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內部安排不應使善意第三方承擔其資訊不實風險。

【參考解答】

清潔提單應如實反映貨物及包裝外觀。托運人提供的保函只屬其與承運人間的安排,不能據此要求第三方承擔不實記載的後果;包裝不當所致損失應依實際責任原因處理。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27:銀行只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不得載有明確宣告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註記,且無須實際出現 clean 字樣。

【大綱】

涉外商務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