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行未收款即放單,出口商應向誰求償?
ABC公司以D/P即期出口,代收行在買方未付款前即交付提單,買方提貨後無力付款,造成貨款兩失。
ABC完成裝運後將全套單據與託收指示交由代收行處理。代收行應在買方付款後才交單,卻提前放單,使買方取得貨物控制權。
D/P即期核心即「付款後交單」。代收行未收款即交付單據,直接破壞出口商的控貨機制,通常構成嚴重違反託收指示。ABC即使在託收行同意下自行寄單,只要指示清楚,並不改變D/P條件。
較正確見解:主要責任在代收行;託收行若無指示錯誤或重大疏失,通常不負主要責任。
ABC應以代收行為主要索賠對象,因其違反D/P「收款後交單」義務並直接造成損失。
URC 522:即期付款單據應不延誤提示付款,並依指示於付款後交單。
D/P即期以付款後交單為核心,代收行未收款即放單通常須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