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狀指定單證中心收單審單,通知行能否成為有權審單的指定銀行
【案例概要】
某信用狀由開證行以可在他國任何銀行兌用的即期付款方式開立,透過第一通知行轉通知,再由第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信用狀並要求單據寄往第一通知行所屬的單證中心處理。受益人向該行交單後,被以“AZO free cert Attachment not signed”拒付,單據寄開證行後也被同理由拒付,申請人亦不接受。爭點包括:該通知行的單證中心是否因信用狀條款而取得審單與拒付權限;以及所謂附件未簽名是否真的存在,或其實是同一份兩頁文件,依規則只需任一頁簽署即可。
【案情介紹】
關於:ISBP681 第 27 段。
背景:
G國開證行開立一份可在C國任何銀行兌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通過H國的C銀行(第一通知行),再由受益人所在地的第二通知行通知。
信用證規定單據應寄往C銀行的單證中心。
受益人交單給C銀行後遭拒付,不符點為 “AZO free cert Attachment not signed”。
C銀行將單據寄開證行後被以同樣理由拒付,申請人也未接受。
完整問題:
問題1:通知行的單證中心是否有權審單?
問題2:所提不符點成立嗎?
【案情分析】
審單權限來自信用狀的指定與流程安排
信用狀明確要求單據寄往C銀行單證中心,等同把該單證中心置於「接收呈示、審查、並可能發出拒付通知」的位置。即使其身份在表面上是通知行或轉通知行,因信用狀條款把呈示路徑指定給它,該單證中心在此交易架構下具有審單與處理單據的權限。交單人主張其無權審單,與信用狀條款安排不符。
“附件未簽名”是否真為附件,需先判斷文件是否為同一份多頁文件
信用狀附加條件要求:任何所要求單據的附件需由出具人簽署。
AZO證書第1頁有簽名並寫 “Test results: Please see attachment”;第2頁列測試結果但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