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證人徵詢申請人意見不得延長五個銀行工作日拒付期限

【案例概要】

受益人將單據交給開證人後,開證人收單兩天內發現不符,卻先多次徵詢申請人是否接受不符點,往返催促數次才在收單後第11個工作日發出拒付通知。開證人辯稱延遲是因受益人與申請人間爭議且受益人立場反覆。爭點在於:開證人是否可因徵詢申請人或外部爭議而延後拒付期限;以及逾期拒付的法律效果為何。此案強調UCP600將審單期限縮短為最多五個銀行工作日,開證行要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可以,但不能拿來當作延長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