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混合付款分期條款不清引發分次交單與拒付風險
【案例概要】
一份保兌信用證採混合付款:部分憑發票即期、部分以 CMR 日期後分期、部分需提交由申請人與最終用戶簽署之 “positive commissioning certificate”。受益人因條款與 45A 描述不夠清楚,改以多次分拆交單方式請款;開狀銀行先接受並付款其中一筆,後又以晚交單與發票出現 “payment out of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等理由拒付其後交單。核心在於:混合付款下每期應如何界定為同一交單或不同交單、銀行先前接受是否構成拘束、以及條款不明風險歸屬。
【案情介紹】
信用證金額 155,000 歐元,付款結構:
(1) 憑發票即期支付 23,250 歐元(預付款)
(2) CMR 日期後 30 天支付 93,000 歐元
(3) 憑申請人與最終用戶簽署之 “positive commissioning certificate” 支付 23,250 歐元,不晚於 2008/9/30
(4) CMR 日期後 12 個月支付 15,500 歐元
交易過程摘要:
第一次:受益人先交 23,250 歐元發票,開狀銀行付款。
第二次:受益人交齊信用證要求單據,發票 48,000 歐元,開狀銀行付款。
第三次:受益人交 45,000 歐元發票及其他單據,被開狀銀行拒付(另案意見認定 CMR 有不符)。
第四次:受益人又分別交 23,250、7,500、8,000 歐元三份發票,開狀銀行以晚交單及發票文字等理由拒付。
問題(完整重複):
若得知全部爭議細節,先前對第三次交單(CMR 不符)的結論是否仍有效?
開狀銀行針對第四次交單的拒付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對既有「第三次交單 CMR 不符」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