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價格浮動公式未單據化,銀行不得外查而引發扣款爭議
【案例概要】
燃油大宗商品信用證金額巨大,價格依 “Platt’s … quotation … on the B/L date” 浮動。受益人提交兩套不同日期提單並分別計價開立發票,付款行接受並向開狀銀行索償;開狀銀行改用最晚提單日計價並只支付較低金額,主張可扣除差額。爭點在於:多套提單時 B/L date 的解讀、銀行能否以外部市場報價自行重算、以及未依 UCP600 正式拒付而僅部分付款的法律效果。
【案情介紹】
信用證:延期付款(提單日後 30 天),金額 USD 14,000,000,貨物燃油,航程任何港口至塞得港,價格條款包含:
“Price:CIF Port Said Port:Per M/T equal to Platt's European market scan high CIF quotation for fuel oil 3.5 pct cargoes under the heading “CIF med Genova-Laveraw on the B/L date.”
受益人提交兩套提單,日期分別 2007/11/6 與 2007/11/13。付款行接受單據並索償 USD 13,401,233.70。開狀銀行依 2007/11/13 計算得 USD 12,988,745.50,僅支付該金額並扣差額 USD 412,488.20。
問題(完整重複):
付款行索償 USD 13,401,233.70,開狀銀行只償付 USD 12,988,745.50。開狀銀行有權扣除 USD 412,488.20 的差額嗎?
【案情分析】
多套提單下 “B/L date” 應如何理解
UCP600 第 31 條 b 款主要用於確定裝運日期(例如部分裝運、最遲裝運日與交單期),並非天然適用於「價格計算」;價格如何確定仍須回到信用證文字本身。既然信用證允許 “any port” 裝運,出現多套提單日期屬可預見情況;將 “B/L date” 強行解讀為只能取最晚日期,並不必然合理。更可操作的解讀是:每套提單對應其實際日期,各自適用該日報價計算其對應貨量金額,並由發票與提單組合在文件層面反映。
銀行不得外查價格,除非條款已被「單據化」
UCP600 的核心是「僅憑單據」審查。價格浮動若要求銀行自行去查 Platts 報價並重算,等同把外部資訊查核義務塞給銀行,與 UCP 的文件交易設計相衝突。除非信用證要求提交第三方價格證明或明確規定計價依據的單據形式,否則銀行不應以外查結果對抗受益人所提交、且表面上與信用證貨描一致的發票計價。
未依第 16 條拒付而僅部分付款的後果
若開狀銀行認為發票金額超出信用證可支取範圍,正確做法是依 UCP600 第 16 條發出拒付通知;若未有效拒付,卻自行「只付一部分」,等同在程序上承認交單可接受,進而喪失再主張不符並扣款的權利。
【爭議大綱】
“B/L date” 在多套提單情況下,是取最晚日期、最早日期,或各自計價?
價格浮動條款若未要求任何第三方價格證明,銀行能否自行外查報價並調整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