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受益人可在有效期內更正再交單,銀行拒付須一次到位

【案例概要】

即期信用證允許電索償付,付款行先電索稱相符並獲開狀銀行先行償付;其後開狀銀行審單發現 FCR 缺簽字人姓名與頭銜,僅以 MT799 列舉不符並等待申請人指示,未構成有效拒付。受益人於信用證期限內補交新的 FCR,但仍未滿足「頭銜」要件。開狀銀行要求返還已付款及利息並退單。核心在:更正再交單是否需授權、拒付通知要件不備的效果,以及已償付後能否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