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單據把起運港與目的地對調,能否視為可忽略的印刷錯誤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規定運輸路線 44A 為 BUSAN, KOREA,44B 為 QINGDAO, CHINA,並要求提單、發票、裝箱單、品質證書等文件。受益人交單後,開狀銀行以“PORT OF LOADING AND FINAL DESTINATION … DIFFER FROM LETTER OF CREDIT”拒付,因為發票、裝箱單顯示裝運港為 Qingdao、目的地為 Busan,與信用證相反;品質證書亦顯示裝運港 Qingdao。受益人主張提單正確,其他文件不必顯示路線,且此為拼寫或排版錯誤可忽略。但審單原則要求:即使某文件非必須顯示該資訊,一旦顯示就不得與信用證矛盾;而起運港與目的地對調會改變句意,非單純拼字錯誤,銀行不應被要求去猜測制單者本意。結論:構成不符,開狀銀行可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規定:
44A: BUSAN, KOREA
44B: QINGDAO, CHINA
要求提單、發票、裝箱單、品質證書等。
不符點:
“PORT OF LOADING AND FINAL DESTINATION OF INVOICE/PACKING LIST/CERTIFICATE OF QUALITY DIFFER FROM LETTER OF CREDIT”。
提交文件顯示:
發票、裝箱單:裝運港 “Qingdao, China”,最終目的地 “Busan, Korea”。
品質證書:裝運港 “Qingdao, China”。
問題(完整重複):
發票、裝箱單、品質證書上顯示的運輸路線與信用證相反,構成不符嗎?
【案情分析】
是否可用「拼寫或列印錯誤」主張忽略
拼寫或列印錯誤可被容忍的前提是:不影響詞義與句意、不會被合理理解成另一種含義。把 “machin” 寫成 “machine” 這類錯誤,不改變指涉;但把關鍵數字或關鍵地點寫錯,就會改變意思。
本案不是字母拼寫,而是關鍵欄位顛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