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拒付通知的單據處置用語,是否足以構成有效拒付
【案例概要】
自由議付信用證下,議付行議付後寄單給開證行。開證行首度拒付列6項不符。議付行不服並在期限內更換單據,開證行仍拒付退單。雙方反覆寄回單據後,爭點收斂到唯一不符:提單裝船批註是否依信用證要求「加蓋印章並簽署且可辨識簽署人」。同時也涉及:拒付後能否新增不符點,以及開證行第一次拒付通知中對單據處置方式的表述是否符合UCP600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