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分期付款由買方掌控時,保兌費應否按全額計收

【案例概要】

開證行開立一筆以全額開證的信用證,付款條件分三期,其中僅有40%在相符交單即可支付,另55%與5%須待申請人驗收與訓練完成後再指示付款。信用證其後增額並由保兌行對增額部分一併加具保兌。開證行主張後兩期付款時點由申請人掌控,保兌風險與成本不應按全額計算;保兌行則主張既然承諾覆蓋全額,保兌費即應以全額為基礎。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承接海外買方大型設備專案,買方要求以信用證付款,但希望保留驗收與教育訓練完成後才支付尾款的彈性。開證行因此開立信用證,金額等於合約總價,並安排三段式付款:

第一期40%,於相符交單即付。

第二期55%,待申請人驗收後另行指示付款。

第三期5%,待訓練完成並出具報告後另行指示付款。

保兌行受邀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後續信用證增額時,保兌行亦對增額部分加具保兌。保兌費用依保兌金額與期間計算。爭議在於:在付款指示高度依賴申請人的架構下,開證行是否仍須按信用證全額支付保兌費。

【案情分析】

信用證金額代表銀行對受益人所作之承諾上限。若信用證未明確把銀行責任限縮在40%,即表示其餘55%與5%仍屬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承諾,只是付款觸發條件採「另待指示」或「達成特定條件後指示」。

保兌的本質是保兌行對受益人作出獨立且不可撤銷的承諾,覆蓋開證行風險與部分政治或轉匯風險。只要保兌行加具保兌的範圍是「信用證全額」,其風險暴露與資本占用通常即以全額衡量,而非只以第一期40%衡量。

分期付款、特別是「買方另行指示」的設計,確實可能造成受益人難以掌控收款時點,也讓保兌行面臨更長的不確定性;但這屬於信用證條款設計本身的風險分配問題。若開證行想降低保兌費,實務上應在開證時就把信用證金額拆分,或明確規定銀行承諾僅限於第一期40%,其餘採證外付款或改採其他工具。

因此,在本案架構下,只要保兌行已對全額加具保兌,開證行原則上應按全額支付保兌費;至於「保兌行是否應在加具保兌前要求釐清分期兌用與指示機制」屬風險控管與最佳實務,而非事後折減費用的正當理由。

【爭議大綱】

信用證金額等於合約全額時,分期付款是否等同於銀行責任分割。

付款觸發由申請人掌控,是否可作為降低保兌費計算基礎的理由。

保兌行加具保兌前未要求釐清條款,費用風險應由誰承擔。

若要避免費用爭議,開證結構應如何在「信用證內」與「證外」之間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