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產地證書背面加註聲明,是否必須由出具人證實才有效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產地證書須由商會或官方機構出具並確認貨物為全新且為第一手,且提單須標示運費已付。受益人在產地證書背面自行加註並簽署 “we herewith confirm that goods are new brand and first hand and originated in Country S”,但產地證書正面未顯示該語句由商會確認。開證行因此拒付,並另以提單欄位預印 “Freight payable at” 未刪除為由拒付。爭點在於:背面加註是否屬更改而需出具人證實,以及預印欄位是否構成不符。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出口貨物,信用證要求的關鍵單據包含: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FIATA multimodal transport B/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a 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or any official trade organization confirming that goods are new brand and first hand and originated in Country S plus 3 copies.
ABC公司取得商會格式的產地證書,正面由商會蓋章,證明產地為Country S。但「貨物為全新且第一手」的文字未出現在正面,ABC公司改在背面加註並簽署:
“we herewith confirm that goods are new brand and first hand and originated in Country S”
此外,提單上在 “Freight payable at” 欄位中已表明 “freight prepaid”。開證行仍提出兩項不符而拒付。
【案情分析】
產地證書的「出具人」是商會或官方機構。信用證要求的是「由出具人確認」貨物全新且第一手。若該關鍵確認語句僅出現在背面,且僅由受益人簽署,而未能從單據表面看出「商會已就該加註內容作出確認或證實」,就會被視為受益人自行增補之內容,未滿足信用證所要求的出具人確認。
背面加註在審單上常被視為「更改或添附」。依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單據上的更改或增補通常需要由出具人或其代理人以可辨識的方式證實;受益人若要在產地證書上加註應由商會確認的句子,較安全的作法是請商會把該句直接列於正面,或在背面加註處加蓋商會章或由商會簽認,清楚表明該增補係由出具人所為。
至於提單的不符:信用證要求的是 “freight prepaid”。提單若在相應欄位已清楚標示 “freight prepaid”,即滿足信用證功能性要求。預印的 “Freight payable at” 欄位存在本身不會與 “freight prepaid” 產生矛盾,也不會造成付款方式不明。若開證行僅以「未刪除預印字樣」拒付,通常難以成立。
【爭議大綱】
信用證要求出具人確認的文字,若由受益人自行加註,是否可視為相符。
背面加註屬更改或添附時,何種證實方式才足以讓銀行在表面審查上認定為出具人所為。
提單已標示 “freight prepaid” 時,預印欄位文字是否構成矛盾或不符。
受益人為趕時效自行補字的便利性,與信用證嚴格相符要求之間如何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