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備用信用證僅要求發票載明提單日期時,日期差異是否構成矛盾

【案例概要】

備用信用證未要求提交運輸單據,只要求未付商業發票載明提單日期,並在信用證其他欄位提到裝貨期間。受益人發票載明B/L date落在裝貨期間之後一天,開證行以“late shipment”拒付。受益人再補充loading date仍在期間內,但B/L date仍為隔天,開證行改以“發票資訊矛盾”拒付。爭點在於:信用證未要求運輸單據時,開證行能否以裝貨期間與發票上的提單日期不一致作拒付,以及發票同時載明loading date與B/L date相差一天是否構成矛盾。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以備用信用證保障收款。信用證要求提交:

“copy of an unpaid commercial invoice stating B/L date;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and either a copy of a notice of readiness and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R a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Warranty of Title in the following format ...”

另在77C載明:

“COVERING: THE SHIPMENT OF 425 000 BARRELS + /- 5 PCT OF QARUN CRUDE OIL DELIVERED DES TRIESTE BY VESSEL 'TBN' OR SUB LOADING DURING THE PERIOD FROM 18TH-22ND DECEMBER 2011 (BOTH DATES INCLUDED).”

ABC公司第一次交單的發票載明:Vessel name與B/L date為23 DECEMBER 2011。開證行拒付,認為裝貨期間是18至22日,B/L date為23日屬late shipment。ABC公司隨即重提發票,新增loading date為22 DECEMBER 2011,同時保留B/L date為23 DECEMBER 2011。開證行再次拒付,理由改為發票內部資料矛盾,因loading date與B/L date不同日。

【案情分析】

本信用證並未要求提交運輸單據,因此UCP600中針對海運提單等運輸單據的條文並非本案審查核心。銀行要看的主要是:發票是否符合信用證明確要求,也就是“發票上載明B/L date”。

77C雖提到裝貨期間,但信用證未明確要求受益人在發票上呈現裝貨期間,也未要求B/L date必須落在該期間內,更未要求提交提單以證明裝貨日期。若開證行要把“裝貨期間”轉化為“發票上B/L date必須落在期間內”的硬性要求,應在條款中清楚寫明,否則容易構成以不明確要求拒付。

就第二次交單,開證行主張發票內部矛盾。發票同時載明loading date為22日、B/L date為23日,兩者相差一天並不必然矛盾。實務上提單簽發日可以晚於實際裝船或裝貨完成日,並不罕見;只要兩個日期的邏輯關係不互相否定,就不構成UCP600第14(d)所稱的“conflict”。

因此,兩次拒付都難以成立:第一次把裝貨期間直接等同於B/L date限制,缺乏信用證明確要求;第二次把不同日期視為矛盾,也缺乏必然性。

結論上,開證行兩次拒付理由均不成立,除非信用證明確要求B/L date必須落在裝貨期間,或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並以其裝船日期控制期間。

【爭議大綱】

信用證未要求運輸單據時,是否仍可引用“裝貨期間”對B/L date作實質限制。

發票載明loading date與B/L date不同日,是否必然構成UCP600第14(d)的矛盾。

若要避免爭議,信用證對期間控制應寫在何處、以何種“文件要件”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