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共同海損成立要件與費用分攤

【案例概要】

貨輪載運亞麻子前往紐約途中擱淺,船長為避免船體斷裂,連續四次全速倒車脫淺,造成主機與舵機嚴重損壞,船公司要求貨主分攤維修費。

【案情介紹】

貨輪在颶風區擱淺,船長判斷亞麻子膨脹可能加劇船體破裂,遂採取全速倒車措施並成功脫淺。抵港後發現主機與舵機損壞,維修費6451英鎊。

【案情分析】

Cases檔指出,共同海損需有真實且共同的危險、有意合理且有效的措施,以及由該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損失。本案三項條件均具備,因此維修費屬共同海損。

【爭議大綱】

  1. 擱淺是否構成共同危險?
  2. 全速倒車是否屬有意且合理的共同安全措施?
  3. 機件損壞是否為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損失?

【意見討論】

若措施是為共同安全而非單純船方利益,且確實成功排除共同危險,其特殊犧牲與費用即應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攤。

【參考解答】

主機與舵機維修費屬共同海損,貨主應按比例分攤,不能拒絕支付。

【相關法規】

共同海損一般原則及理算規則。

【大綱】

涉外商務保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