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先在海外申請後回台主張優先權,專利順位如何決定。

【案例概要】

ABC先在甲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數月後向台灣提出同主題申請並主張優先權。其間台灣研究機構獨立研發出同樣技術並較晚在台提出申請。

【案情介紹】

ABC於2月15日在甲國申請,5月15日在台灣提出同主題申請並完成優先權聲明與證明;研究機構則於8月22日在台提出申請。

【案情分析】

優先權制度讓申請人在第一國申請後,於法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布局而保留較早順位。發明專利通常有12個月優先權期間,但必須符合同一性、期限與文件要求。

【爭議大綱】

  1. 獨立研發但較晚申請能否取得專利?
  2. 優先權主張失敗最常見的原因是什麼?
  3. 新增超出首次申請內容的技術能否享優先?

【意見討論】

跨國研發管理的重點不是只記12個月,而是同時控管主題同一性、證明文件與公開時點。

【參考解答】

若ABC在12個月內完成同主題申請與優先權程序,其台灣申請順位可回溯至甲國首次申請日,因此通常優先於研究機構。

【相關法規】

巴黎公約第4條;中華民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