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先在海外申請後回台主張優先權,專利順位如何決定。
【案例概要】
ABC先在甲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數月後向台灣提出同主題申請並主張優先權。其間台灣研究機構獨立研發出同樣技術並較晚在台提出申請。
【案情介紹】
ABC於2月15日在甲國申請,5月15日在台灣提出同主題申請並完成優先權聲明與證明;研究機構則於8月22日在台提出申請。
【案情分析】
優先權制度讓申請人在第一國申請後,於法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布局而保留較早順位。發明專利通常有12個月優先權期間,但必須符合同一性、期限與文件要求。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跨國研發管理的重點不是只記12個月,而是同時控管主題同一性、證明文件與公開時點。
【參考解答】
若ABC在12個月內完成同主題申請與優先權程序,其台灣申請順位可回溯至甲國首次申請日,因此通常優先於研究機構。
【相關法規】
巴黎公約第4條;中華民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