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海外先申請後回台主張優先,能否推翻本地較早提出的申請。

【案例概要】

台灣玩具廠先提出「小熊」商標申請並公告,其後B國公司在台提出相同商標,主張自己更早已在B國申請,且於六個月內回台主張優先權。

【案情介紹】

台灣玩具廠於5月10日申請;B國公司於3月10日在海外首次申請,7月20日在台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若其程序與文件完備,台灣申請順位可能回溯至3月10日。

【案情分析】

商標優先權通常有六個月期間,重點在期限、商標與指定商品的同一性,以及優先權聲明與證明文件。公告並不代表順位已絕對確定,後續有效優先權可能改寫先後次序。

【爭議大綱】

  1. 本地先申請是否一定優先?
  2. 商標同一性如何判斷?
  3. 優先權文件不完備會有何結果?

【意見討論】

優先權制度能降低跨國品牌遭搶註的風險,但企業必須嚴格控管六個月期限與申請內容一致性。

【參考解答】

若B國公司確實於六個月內完成台灣申請並符合優先權要件,其申請順位得回溯至海外首次申請日,原則上可取得較早順位。

【相關法規】

巴黎公約第4條;中華民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