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保險加成與實際賠償範圍
【案例概要】
甲乙雙方以CIF成交,保險金額為發票金額110%。貨物全損後,買方要求除發票金額外再取得額外10%的賠償。
【案情介紹】
賣方依合同投保一切險,保額為發票金額110%。貨物在抵達紐約前全損,買方試圖請求110%全額保險金。
【案情分析】
Cases檔指出,額外10%保額是為因應匯率、運輸成本或其他潛在支出,並非額外獲利來源;依其結論,保險公司通常只賠實際貨物價值即發票金額,不另賠10%加值。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保險的目的在補償損失而非創造利益。保額加成與實際賠償額應區分理解。
【參考解答】
依Cases檔結論,買方不能取得額外10%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僅賠貨物發票金額。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IF保險要求;保險損失補償原則。
【大綱】
涉外商務保險案例
理解CIF保險加成與實際損失補償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