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外國已註冊或具知名度,不代表在台必能取得相同權利。

【案例概要】

外國菸草公司在台申請含描述性英文與圖形的商標,被主管機關以欠缺識別性駁回。公司主張該商標已在多國註冊且具知名度,應直接獲准。

【案情介紹】

主管機關認為主要文字屬商品特性或製程描述,整體不足以識別來源。外國公司提出海外註冊與知名度作為抗辯,但仍未充分證明在台灣市場已取得識別性。

【案情分析】

專利與商標具有地域性與國別獨立性,各國依本國法律判斷可保護性。外國註冊最多可作參考,不會自動拘束台灣。描述性標識若要突破不具識別性的障礙,通常需提出在台使用與取得識別性的證據。

【爭議大綱】

  1. 外國註冊是否對台灣主管機關有拘束力?
  2. 海外知名度是否等於在台取得識別性?
  3. 描述性標識要如何補強申請?

【意見討論】

國際品牌應在進入台灣前先做可註冊性檢核,不宜把海外註冊視為全球通行證。

【參考解答】

台灣仍可依本國商標法獨立審查。若標識在台欠缺識別性,且未證明已因使用取得識別性,主管機關得依法駁回。

【相關法規】

巴黎公約第6條;中華民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