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作品先在非公開狀態流通,後在同盟國商業出版時,來源國如何認定。
【案例概要】
R國作家亞細亞以俄文創作《再見春天》,作品先以有限方式在R國流通,之後在法國正式商業出版。英國人弗蘭西斯取得舊打字稿並完成英文翻譯,準備未經授權出版。
【案情介紹】
1971年6月,台灣ABC公司與法國通路在法國推出俄文版。弗蘭西斯則在此前取得1941年的俄文打字稿,並於1971年12月完成英譯,計畫在英國出版。
【案情分析】
核心在於R國的早期流通是否構成伯爾尼公約意義下的「出版」。若只是少量、封閉且不足以滿足公眾合理需求的內部流通,通常不算出版;如此法國的商業出版可能成為首次出版,進而影響作品來源國判斷。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判斷不能只看作品是否曾被複製,而要看是否以足以滿足公眾合理需求的方式向公眾提供。
【參考解答】
若R國早期流通不構成出版,法國應視為首次出版國,英國應依伯爾尼公約提供保護;未經授權出版英文翻譯原則上構成侵害。
【相關法規】
Berne Convention Article 5(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