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名義與實際多式聯運不符,風險未移轉則無可保利益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海外供應商購買網通設備,合約寫FOB某內陸地點,實際卻採公路加空運聯運並以空運提單配合信用狀結算。ABC先行投保一切險,貨物在承攬業者倉庫遭竊後索賠;保險人抗辯事故時風險尚未依買賣契約移轉,ABC不具可保利益。
【案情介紹】
本案的特殊處在於契約名稱採FOB,但指定地點與實際運輸模式並非典型海運裝船交易。保險單又載有「工廠交貨」文字,與買賣契約的風險分配可能不一致。
【案情分析】
可保利益應以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承擔貨物滅失的經濟風險判斷。若契約術語與實際履行方式不一致,不能僅看「FOB」三個字,而應回到契約真意、交付安排與實際控制。保險單文字不能反向改寫買賣契約本身的風險移轉。
【爭議大綱】
一、FOB內陸地點條款應如何解釋。
二、貨物在承攬業者倉庫遭竊時,風險是否已移轉給ABC。
三、保險單的工廠交貨文字能否改變買賣契約風險分配。
【意見討論】
ABC立場:自己已投保且貨物已離開供應商控制,應認定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人立場:保險利益取決於事故時實際經濟風險歸屬,不因先行投保即自動成立。
【參考解答】
應先依契約真意與履行方式判斷風險何時移轉;若事故時ABC尚未承擔貨物滅失風險,則可能欠缺可保利益。保險單條款不能單獨改寫原買賣契約的風險分配。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EXW等風險與費用分配)。
中華民國保險法:保險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