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重原因致損時,近因以效果主導而非時間先後
【案例概要】
某船舶遭魚雷擊中後仍被拖至港口附近,但港方要求移泊防波堤外,船舶在潮汐反覆擱淺中扭曲而沉沒。保單承保海上危險,但排除戰爭或敵對行為後果。爭點在沉沒近因究竟是後來的擱淺潮汐,還是最初的戰爭行為。
【案情介紹】
被保險人主張最後直接造成沉沒的是擱淺與潮汐,應屬承保海上危險;保險人則主張魚雷攻擊在整個因果鏈中具有決定性作用,落入戰爭風險除外。
【案情分析】
近因不是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而是效果上占主導地位、具有決定性的原因。若後續事件沒有形成新的獨立支配原因,原先戰爭行為仍可能是法律上的近因。
【爭議大綱】
一、近因應採時間最近或效果最具支配性判準。
二、港方要求移泊及後續擱淺是否切斷原因鏈。
三、若戰爭行為為近因,除外條款是否適用。
【意見討論】
被保險人立場:最後的擱淺與潮汐才直接使船沉沒。
保險人立場:魚雷攻擊啟動並主導整個損害過程,屬真正近因。
【參考解答】
近因應以效果上的主導與決定性判斷,而非單看時間順序。若魚雷攻擊仍是整體事故鏈中的支配原因,且後續並無新的獨立原因切斷因果,即可適用戰爭風險除外。
【相關法規】
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近因原則。
Marine insurance exclusions for war risks/戰爭危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