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的區分及ICC(C)承保
【案例概要】
貨船擱淺、強行起浮、修理後又發生火災,造成船舶、貨物及額外費用等多種損失,需區分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
【案情介紹】
擱淺後強行起浮造成輪機損壞、船底破裂及修理費;重新啟航後A貨艙起火,部分文具燒毀,船長灌水滅火後其餘文具與茶葉受浸。
【案情分析】
Cases檔將擱淺直接造成的貨物損失及火災直接燒毀的文具列為單獨海損;為共同安全而強行起浮、修理、支付額外工資,以及灌水滅火造成的水損列為共同海損。共同海損在ICC(C)承保範圍內。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判斷重點在損失是否由共同危險下的有意、合理措施直接造成。若是,應按共同海損處理並依保險條款理賠。
【參考解答】
共同海損部分屬ICC(C)承保範圍,保險公司應賠償;單獨海損部分則依平安險實際承保範圍判斷。
【相關法規】
ICC(C);共同海損一般原則。
【大綱】
涉外商務保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