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狀限定兩批出運卻再拆分,構成分批裝運違規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1,000公噸玉米至德國MK公司。信用狀明確規定只能分兩批裝運:第一批600公噸於7月31日前到漢堡,第二批400公噸於8月31前到不來梅。ABC公司因艙位不足把第一批600又拆成400與200兩船出運,自認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即可拆分。銀行認定信用狀已「限制裝運批次為兩批」,第一批不得再拆,遂以分批裝運條款不符拒付,ABC公司最後被迫降價處理。

【案情介紹】

2018年6月15日,ABC公司收到信用狀,載明:玉米1,000公噸允許分兩批裝運,600公噸最遲2018年7月31日前運抵漢堡港,剩餘400公噸最遲2018年8月31日前運抵不來梅港。

ABC公司訂艙後得知漢堡艙位不足,業務員認為既然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第一批600公噸也可再分批,遂於7月1日先以「Empress」輪運400公噸至漢堡,7月4日再以「Sailing」輪運200公噸至漢堡,取得兩份提單後備齊文件向銀行議付。銀行以違反信用狀對分批裝運之限制為由拒付,ABC公司最終以降價方式與買方協商處理。

【案情分析】

一、「允許分批」不等於「想拆幾次就拆幾次」:

信用狀若只寫「Partial shipment allowed」,通常代表可分批。但本案信用狀更進一步明確「shall be shipped in two lots」,等同把裝運批次鎖定為兩批,分別是「600到漢堡」與「400到不來梅」。在此架構下,第一批600再拆成兩船,會被視為第三批,超出信用狀允許的裝運次數。

二、銀行審單的判斷邏輯:

UCP600對分批裝運的判斷,會看是否涉及「多個運輸工具」或「多套運輸單據」以及信用狀是否禁止或限制分批。本案關鍵在信用狀文字已「限制裝運批次」,銀行依表面審查即可拒付。

三、正確補救方式:

若預見第一批600需拆船,應在出運前請買方改證,把文字改為「分兩期交貨時程,但各期允許分批」或直接載明「Partial shipment allowed」且不限定批次,並同步調整交單與有效期限,避免出運後再補救。

【爭議大綱】

信用狀寫明「分兩批」時,第一批能否再拆?裝運次數限制如何解讀?

多套提單是否一定等於分批裝運?在同目的港但不同船舶時如何認定?

艙位不足是物流問題還是單證問題?為何會直接變成拒付風險?

若不得不拆船,改證條款應如何寫才不會留下模糊空間?

【意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