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最低保障條款下,海運詐欺與失蹤是否屬承保事故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CFR條件採購棕櫚油並投保平安險。承運船舶離港後失聯,事後查證船舶登記、船東資料疑似虛構,屬高風險海運詐欺事件,貨物可能遭侵占或船舶被刻意處置。被保險人主張貨物滅失應理賠;保險人主張詐欺非條款列明危險。
【案情介紹】
本案不是典型碰撞、擱淺、火災等海上事故,而是交易與運送鏈中的詐欺或侵占風險。
【案情分析】
低保障型貨物險採列明風險結構,只有符合條款列舉的事故才承保。單純貨物失蹤不代表必然屬保險事故;若原因是詐欺、侵占或虛假船東,可能屬商業信用與承運人選任風險。
【爭議大綱】
一、船舶失聯是否即等於海難。
二、詐欺或侵占是否屬平安險列明危險。
三、保險與承運人盡職調查應如何搭配。
【意見討論】
被保險人立場:貨物最終全損,保險應發揮補償功能。
保險人立場:平安險只承保列明危險,不能把交易詐欺擴張解釋為海難。
【參考解答】
應先確認損失原因是否落入平安險列明危險。若主要原因為海運詐欺或侵占,而非承保事故,保險人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平安險/低保障列明風險型貨物保險。
Incoterms 2020 CFR(費用與風險分配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