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總量允許正負5%遇分月分項與禁止分批的衝突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歐洲買方簽500公噸合約,約定1至4月出貨且總量可增減5%。信用狀進一步把每月數量寫死,並規定每月不得分批。ABC公司前兩月依證出貨收款無礙,第三月因貨源不足,改以兩個港口分兩次裝運共145噸並提交兩套提單。開狀行以「3月應150噸實出145噸」及「禁止分批但卻兩套提單」拒付。爭點在於:總量5%容許差異能否抵銷單月不足,以及兩港兩提單是否構成分批裝運不符。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歐洲B公司簽訂出口某商品500公噸合同,1至4月由中國港口裝船運往歐洲某港,允許賣方交貨數量可增減5%。B公司按時開來信用狀,裝運條款寫明:1月100噸、2月150噸、3月150噸、4月100噸,且每月內不得分批。
ABC公司審核後認為可接受,1、2月按證如期如數出運並順利結匯。3月因貨源不足,ABC公司安排3月10日在青島先裝70噸上C輪,3月18日該輪續航煙台再裝75噸,合計145噸,並取得兩套分別於青島與煙台簽發的提單。ABC公司向議付行交單後,開狀行拒付,理由:一、3月應裝150噸,實裝145噸;二、信用狀禁止分批,但卻分別在青島與煙台裝運並提交兩套提單。
【案情分析】
一、總量容許差異不等於每月都可差:
合約允許總量正負5%,是一種總體彈性;但信用狀若把每月分項數量寫死,銀行審單時會以信用狀為準,分項不足就可能構成不符。除非信用狀明示「分期數量亦可在一定比例內增減」或允許以總量容許差異在各期內調整,否則很難用「總量5%」去對抗「單月必須150噸」的表面要求。
二、禁止分批下兩套提單的風險:
同一月份要求不得分批,通常意味該月應以單一裝運完成。即便是同一船舶同一航次,若提單顯示不同裝貨港、不同裝船日或多套運輸單據,銀行很可能以表面上構成分批為由拒付。出口商若要採兩港裝貨,必須在收證時先確認信用狀是否允許,或要求改證。
三、開狀行拒付理由的成立性:
第一點「150與145」在信用狀未允許該月容許差異下,通常可成立。第二點「兩港兩提單」在信用狀明定每月不得分批時,也高度可能成立。
四、出口商可行的事前設計:
若合約想保留總量彈性,信用狀條款就應同步設計:例如每月數量可在一定範圍內浮動、或允許以總量容許差異在各期調整;同時若可能需要兩港裝貨,應在信用狀中明示允許多套提單但不視為分批,或改採可接受的單據呈現方式。
【爭議大綱】
合約總量正負5%是否能直接適用到信用狀分月分項?銀行會以哪一個為準?
每月禁止分批時,兩港裝運與兩套提單是否必然構成分批裝運?是否存在可接受的呈現方式?
若第三月不足5噸但全年仍可能補足,是否仍屬信用狀不符?出口商有哪些補救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