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海運貨物遇火災爆炸全損,保險人代位向承運人求償,爭點在火災免責與舉證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委託承運人自高雄港出口三只貨櫃至法國勒阿弗爾,途中船舶貨艙爆炸並引發火災,貨物全損且涉及共同海損。ABC投保海運貨物保險及戰爭險後獲理賠,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轉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與疑似船東請求連帶賠償。
【案情介紹】
保險人已先對ABC理賠,因此後續訴訟焦點不在保險契約,而在代位後能否成功突破承運人的火災法定免責。
【案情分析】
保險人代位後取得的權利原則上不超過被保險人原有權利。若海商法對承運人提供火災免責,代位保險人仍需證明承運人本人或其依法應負責之過失與火災事故具有因果關係,才能突破免責。
【爭議大綱】
一、保險人代位權的範圍。
二、火災爆炸是否落入承運人法定免責。
三、保險人應提出何種證據證明承運人過失。
【意見討論】
保險人立場:既已代位取得貨方權利,可向所有可能責任人求償。
承運人立場:即使保險人有代位權,仍須受原貨方對承運人之抗辯與免責限制。
【參考解答】
保險人得於理賠後代位行使ABC對承運人的求償權,但必須接受原運送法律關係中的免責與舉證規則。若無法證明承運人過失,火災免責可能阻卻代位求償。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保險法:代位原則。
中華民國海商法:承運人火災免責與運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