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倒簽提單、海損分類與延誤損失責任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CFR購買化肥,承運船因颶風延誤裝貨,承運人依賣方保函倒簽提單。途中發生火災與灌水滅火,另因延遲到貨遇價格下跌。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規定1月1日至10日裝船,實際1月20日才完成裝貨,承運人倒簽提單。1月30日船舶在巴拿馬運河起火,部分化肥燒毀,滅火又造成部分化肥濕毀;到貨時市場價格已下跌。
【案情分析】
Cases檔將火災直接燒毀的化肥列為單獨海損,因投保水漬險而由保險公司承擔;灌水滅火造成的濕損屬共同海損,由貨主與船公司等受益方分擔。承運人延誤裝船並倒簽提單掩蓋事實,應對因此造成的價格下跌損失負責。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應將貨物實體損失與因延誤造成的商業損失分別處理;前者依海損與保險規則判斷,後者則依承運人的延誤與不實提單責任判斷。
【參考解答】
燒毀部分屬單獨海損,由保險公司依水漬險承擔;灌水濕毀屬共同海損,由獲救利益各方分擔;因延誤與倒簽提單造成的價格損失可向承運人追償。
【相關法規】
水漬險承保範圍;共同海損原則;提單真實性與承運人責任。
【大綱】
涉外商務保險案例